项目名称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 |
主管部门 |
佛山市交通警察支队交通管理科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
办理条件 |
1、违法行为人违法后,对民警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的; 2、违法行为人违法后,需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民警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后,违法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无异议的; 3、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车主或违法行为人确认无异议的。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需 材 料 |
1.个人接受处理时需提供: (1)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 (2)本人驾驶证和身份证; (3)非所有人办理的交通违法,违法当事人需同时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 以上资料均需原件 2.单位车辆办理违法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 (1)单位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 (2)单位委托当事人办理委托书; (3)当事人劳动合同; (4)本人工资单或单位个税缴款证明。 以上资料需复印件并盖公章 3.汽车租赁公司车辆(除个人车辆材料外),还需提供: (1)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时相符合的汽车租赁合同; (2)租赁费用缴款单据。
以上资料需复印件并盖公章 |
表格名称 |
无 |
窗口办理流程 |
1、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含)以下罚款的,适用简易程序。违法行为人违法后,对民警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无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罚决定书24小时后,15天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缴纳后,违法行为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记分并解档,违法行为人不需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2、一般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需按一般程序调查处理的。当事人持《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在交通警察指定的时间内到违法行为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对调查结果无异议的,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接受处罚、取回车辆(对不需要暂扣证件的,取回证件);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就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复议或诉讼结果接受处理。 3、交通技术监控: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车主或违法行为人收到《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15日内到区内各交警部门违法处理窗口办理;违法行为人出示行驶证、驾驶证及身份证到处理窗口确认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人签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持《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或可通过异地缴纳自助终端系统办理违法确认和缴纳罚款(只适用于广东牌号的车辆以及广东省内的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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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窗口 |
窗口单位: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处理大厅 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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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流程 |
办理条件:①只受理小型车辆的违法,对中型以上载客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不予受理;②每次受理违法最多限3宗,且3宗记分合计不能超过9分(如违法行为人已有违法记分记录的,只能在原有记分的基础上叠加,受理不超过9分的违法行为;③对每宗违法处罚超过3分或罚款200元以上的违法不予受理;④受理对象是车主本人;⑤车主的行驶证地址与收件地址要一致;⑥不受上门服务,申请人在办理交通违法违业务申请后应同时使用网上银行支付并成功缴款才可受理。 办理流程:登陆网址www.fsgajj.cn佛山交警信息网→点击“交通违法网上查询”→按相关提示填写车辆资料→选择对应的需办理的交通违法→申请后应同时使用网上银行支付罚款和邮费(开通网银功能的储蓄卡或信用卡均可)。 |
当前网上 办理网址 |
www.fsgajj.cn |
当前网上 咨询网址 |
无 |
当前进度 查询网址 |
www.fsgajj.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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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办理流程 |
好易自助终端机(服务热线:020-85566300): 1、查询广东省号牌机动车辆在广东省境内的交通违法记录; 2、广东省号牌机动车辆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地区)发生、不涉及记分、简易程序可处理且罚款本金在200元(含)以下的交通技术监控(即电子警察)交通违法,可通过好易自助终端办理违法确认并同时缴纳罚款。 3、对于广东省号牌机动车辆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地区)发生、涉及记分且单宗违法记分分值在6分(含)以下、简易程序可处理且罚款本金在200元(含)以下的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可使用广东省内核发的驾驶证办理违法确认并同时缴纳罚款。 4、对于广东省号牌车辆在深圳地区发生、涉及记分且单宗违法记分分值在6分(含)以下、简易程序可处理的交通技术监控交通违法,可使用广东省内核发的驾驶证办理违法并确认同时缴纳罚款。 5、对于在广东省境内(不含深圳地区)发生、罚款本金在200元(含)以下且已办理确认的交通违法,以及广东省号牌机动车辆在深圳地区发生且已办理确认的交通违法,可通过本终端缴纳罚款(含广东省外号牌)。 |
办理时限 |
违法行为人自接到《公安交通这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超过15天未缴纳罚款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本金)。 |
收费标准 |
业务范围: ①广州、深圳、珠海、东莞、顺德、高明的交通违法邮政代办已停办; ②记6分(含)以上的,罚款金额200元以上的单笔违法不能代办。 业务资费: ①违法地点在佛山市内,15元/宗; ②违法地点在广东省内佛山市外(广州、深圳、珠海、东莞除外),25元/宗; ③违法地点在广东省外,车牌为粤E的私人小型汽车,25元/宗。 广东省物价局 粤价函〔2009〕595号 |
电话咨询 |
0757-82981304 969185 |
其他说明事项 |
1、 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