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律师会见被拘留、逮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
办理条件 |
使用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2、犯罪嫌疑人已经接受了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 3、犯罪嫌疑人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 4、申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3、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 4、律师执业资格证明; 5、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
表格 |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
办理窗口 |
案件办理部门 |
办理时间 |
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到侦查终结之日止,期间均可申请会见嫌疑人。 |
办理时限 |
48小时 |
办理地点 |
具体办理嫌疑人所涉案件的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各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全市各派出所刑警中队。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流程 |
1.辩护律师到具体办案单位递交会见申请材料; 2.经审核材料,办案单位许可会见的,将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持办案单位出具的许可决定文书直接到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办理会见; 3.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由办案单位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 |
电话咨询 |
市局指挥中心:0757110, 南海分局刑警大队:0757—86332391, 顺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0575—22622337, 高明分局刑警大队:0757—88881626, 三水分局刑警大队:0757-87732433 |
其他说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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