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申请取保候审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
办理条件 |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
1、取保候审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与被申请取保候审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4、采用人保方式取保的,需提交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拥有固定住处、收入的证明材料。 |
表格 |
无 |
办理窗口 |
案件办理部门 |
办理时限 | |
收费标准 |
无 |
电话咨询 |
市局指挥中心:0757110, 南海分局刑警大队:0757—86332391, 顺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0575—22622337, 高明分局刑警大队:0757—88881626, 三水分局刑警大队:0757-87732433 |
其他说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