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刑事案件报案指南 |
项目类别 |
□行政审批 ■便民服务 |
办理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
主管部门 |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
办理主体 |
■法定机关 □受委托单位 □授权组织 |
办理对象 |
■个人 ■ 企业 ■部门 |
办理范围 |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
办理条件 |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
受理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审批单位 |
■市级 ■区级 □镇街 |
所 |
1、报案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能证明案件发生的相关证据材料; 3、能够证明危害程度或财物损失价值的相关材料。 |
表格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
办理窗口 |
全市各街镇派出所均可接受群众报案,重大案件也可由各分局(区公安局)刑警大队、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直接受理。 |
办理时限 |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
收费标准 |
无 |
电话咨询 |
市局指挥中心:0757110, 南海分局刑警大队:0757—86332391, 顺德区公安局刑警大队:0575—22622337, 高明分局刑警大队:0757—88881626, 三水分局刑警大队:0757-87732433 |
其他说明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