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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维护消防设施 物业公司被罚5000元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8-07-05 11:18:00

  明知自己负有消防主体责任,却没有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修缮义务。4日,佛山禅城公安通报,在检查中发现某小区物业公司不按规定维护消防设施,对物业公司依法罚款5000元,并发出消防整改书一份,要求其限期整改。 
  7月2日,佛山禅城公安对辖区场所进行例行消防检查。民警在文华路某教育机构打开内部的消防栓测试水压时,竟发现该机构内部的消防栓没有一滴水流出,存在着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经过调查,原来该机构的消防水管与旁边住宅小区消防水管连接在一起,由小区的物业公司统一管理。于是民警立即找到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负责人,这才知道原来是因为地下消防水管存在漏水,所以才将该水管人为关闭。然而,由于维修资金尚未到位,消防水管一直未能得到修复。根据附近住户反映,该小区的消防供水已被关闭长达半年之久,而小区又有15栋住宅、370多位住户以及教育机构的250多位小朋友,一旦起火,后果不堪设想。 
  随后,民警还对该小区的其他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查,发现内部不少地方都没有按照规定配备基本的消防箱。而即使配备了的消防箱,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配备消防水带。另外,住宅楼道内部也没有按照规定配备足量的灭火器。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针对小区存在的诸多消防安全问题,佛山禅城公安决定对负有维修、管理义务的物业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元,发出消防整改书一份,要求其限期整改。4日,警方再次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已整改完毕。 
  “下一步我们会加大对消防不合格主体单位的追责,严查消防问题,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禅城公安负责人表示,消防主体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必须依法依规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问题,给小区的业主创造安全的居住环境。 
  禅城公安提醒广大群众,消防设施属于公共设施,需要共同维护。若发现身边存在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及时举报。公安机关将对未履行消防主体责任的单位进行警告或处罚,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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