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恐怖活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解读:本条是《通告》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和反恐防范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是制定《通告》的目的。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要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单位对进入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2013年8月1日实施的《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佛山轨道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为贯彻落实上述有关要求,市公安局会同广州地铁公司借鉴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地的地铁安保经验制定了《通告》,拟在广佛地铁(佛山段)进一步实施常态化安检,全力消除一切安全隐患。
制定依据:1、《反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2、《佛山轨道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一、乘坐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应自觉维护安全检查秩序,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服从安全检查人员管理。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坚持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的乘客,安全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进站乘车或报公安机关处理。
解读:本条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单位、安全检查人员、乘客的义务,规范了安全检查人员对不配合安全检查的乘客的处理方式。
制定依据:1、《反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航空器、列车、船舶、城市轨道车辆、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营运单位应当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加强安全检查和保卫工作。”2、《佛山轨道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或者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二、严禁乘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以及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轨道交通车站(具体见《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的物品目录》,下称《目录》)。
解读:本条是禁止性规定,主要明确了乘坐本市城市轨道交通的乘客严禁携带物品的范围,将影响公共安全十类物品的具体品种在附件《目录》中列出。
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佛山轨道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常见危险品的目录。”
三、乘客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一)携带法律、法规明令规定的违禁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
(三)侮辱、攻击安全检查人员的。
(四)携带疑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禁物品。
解读:本条规定列举了在安全检查中四种情形应由安全检查人员报公安机关处理。
制定依据:1、《反恐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禁品和管制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一)、(二)、(五)规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规定主要是明确了《通告》的施行期限。
制定依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