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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下发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

佛山警务在线        发布日期:2015-12-31 17:22:00

 

为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职责和要求,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最高检近日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决定》强调,刑事执行检察要牢固树立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工作理念,遵循依法监督与加强配合相结合,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纠正违法、查办职务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结合,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以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为主线,在全面履行职责、规范司法行为、创新体制机制、提升履职能力、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全面加强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决定》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十一项主要职责,包括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查办和预防刑事执行活动中的职务犯罪;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其他事项。

《决定》要求,各级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在全面履行刑事执行检察职责的同时,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刑罚交付执行和变更执行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保障等工作。

《决定》就改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作出明确要求:改进派驻检察方式,每月派驻检察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工作日。改进巡回检察方式,巡回检察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改进专项检察方式,针对一个时期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可以组织开展专项检察活动。改进巡视检察方式,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日常监督的刑事执行活动,可以组织巡视检察。

《决定》进一步强调,刑事执行检察要强化监督手段,通过严肃查办职务犯罪,积极纠正违法行为,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强监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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